借五百,还五万,这种软暴力也是黑社会
如果你看过电影《无名之辈》,一定记得电影的高潮是一场给活人开的追悼会。
具体情节是这样的:开发商老板高明欠债不还,债主刘五组织了一帮社会混混频繁在闹市张罗 “追悼会”,拉挂横幅、播放哀乐、摆放花圈,逼迫高明露面。
艺术源于生活,这些影视剧中的常见桥段有着现实土壤。为了追债,以在社交媒体披露他人隐私来威胁;为阻止他人施工作业,设置障碍、占领施工场地、驱赶作业人员;以经济纠纷或医疗纠纷为由,在医疗单位摆放花圈、播放哀乐、阻碍医护人员工作⋯⋯
这些不是传统意义上赤裸裸的暴力,更多是一种精神暴力,称之为“软暴力”。
“老大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司法机关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489件、2.9万人,其中不乏利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情况。但由于“软暴力”难以准确界定,且一般不直接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刑事法律范畴的侵害,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靳高风告诉《南风窗》记者,“这种‘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软暴力”行为,往往会形成‘气死公安局,法院没法办,群众有意见’的局面”。
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份数据分析显示,过去五年间黑恶势力犯罪总量在三万件左右,其中以“软暴力”手法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为4275件,“软暴力”案件占到15%左右。
同时,“软暴力”犯罪案件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不少惩处难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表示,轻刑化、缓刑率高等趋势非常明显。“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法律规范不清晰、界定模糊等”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两个文件剑指“套路贷”和“软暴力”现象,进一步对“软暴力”手段作了界定和细化,规定了认定“软暴力”手段的原则,列举了司法实践中“软暴力”的通常表现形式。
“如果报案人称外出被多人跟踪,有些甚至是对方在当事人家门口或家里聚集,但即便报警,由于对方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对当事人进行伤害,警方只能驱散。”济南市长清区的刑警高程告诉《南风窗》记者,过去这些情况只能以治安处罚来处理,因此屡禁不止,有了这份指导意见,打击“软暴力”会更加彻底和坚决。
就在指导意见发布的第二天,4月10日,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利用“软暴力”插手民间纠纷、蓄意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这是“软暴力”新规在审判实践中的首次运用。
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运力企业。2017年初,被告人舒某某得知有司机被承运商拖欠运费,产生了帮忙讨债并从中谋利的想法。在明知常山众卡公司已付清所有运费且已发函催促下级承运商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舒某某仍以合同签订有瑕疵为借口,要求常山众卡重复支付。
他组建了以货运司机为主体的微信讨债群,唆使司机委托其讨债,更在微信群里反复发布“悬赏通告”,扬言将效仿西方“地下裁判团”,以谈判、调解、扣货等手段,威胁、恐吓常山众卡重复支付运费,煽动司机在全国范围内扣货并给予奖励。
最终,迫于舒某某的威胁,常山众卡支付了运费151700元,舒某某从中获利19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使用“软暴力”犯罪手段,非法插手民间纠纷,强拿硬要,通过信息网络和通讯工具发布悬赏公告、恐吓、谈判、威胁扣货等“软暴力”方式,使被害单位负责人产生恐慌,支付了本不应由其支付的运费,严重影响了交通物流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民营企业利益,破坏了营商环境,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套路贷
王磊是昆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一位骨干,有着20多年从业经历的他告诉《南风窗》记者,在执法过程中,最常遇到“软暴力”的情形就是追债,但双方并非常规的欠债还钱,更多是一种伪装成民间借贷的新型犯罪形式——“套路贷”。
“套路贷”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来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等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河南安阳公安局副局长胡文立介绍过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例:三个月内,借款由1000元变成了5.4万元。
安阳市某师范学院大学生李某某接到“校园贷”诈骗电话,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提出借款1000元,扣掉其他费用后实际到账金额只有590元,贷款期限也由原来约定的七天变成实际上的五天,贷款到期后,因李某某无钱偿还,犯罪嫌疑人又向李某某介绍第二个贷款平台,李某某再次向第二个贷款平台贷款来归还前期债务,就这样循环下去,三个月后所欠的贷款已经变成了5.4万元。
然后“软暴力”手段就登场了。对无力还款的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就采取向受害人及其家人、同学、老师发送裸照、灵堂照及侮辱、恐吓短信的手段骚扰、威胁,对受害人施加巨大的精神压力,迫使其还款。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的区别。“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物奠定基础,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
根除“软暴力”
“软暴力”行为的明晰化对警方执法大有帮助,但这并不是说“软暴力”就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还要看实施“软暴力”的人是否具备构成犯罪的要件。标准是什么呢?
官方公布的指导意见给出了 “两个足以”的标准,“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
从扫黑除恶的执法实践中来看,“软暴力”犯罪必须是以黑恶势力为背景,以暴力为后盾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分析,一般滋扰行为不能认定为“软暴力”,只有以黑社会、恶势力为背景的滋扰行为才可以。为此,新规中还特别明确“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也曾表示,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恶势力也在不断地变化,行为方式向“软暴力”发展就是一大典型变化。此外还有组织结构逐步严密化、公司化,向经济、政治领域深度渗透等新特点。表面上看打黑除恶是周期性重复,但实质上是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黑恶犯罪治理体系。
如何铲除“软暴力”的生存土壤,压缩“软暴力”的演变空间,扫黑除恶的斗争还要面临艰难的摸索。刘仁文表示,“这不仅与侦查体系的改革、侦查手段的创新、反腐败高压态势相关,还与基层政权建设、公共政策的完善等法律之外的功夫有深层联系。”
作者 | 南风窗记者 曹柠 cn@nfcmag.com
编辑 | 赵义 zy@nfcmag.com
排版 | GI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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